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都某某以周口市圣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理赔金(车牌号为豫x)予以扣留。现查明理赔偿金为x.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都某某以周口市圣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理赔金(车牌号为豫x)x.0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赵克伟
审判员祁伟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