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淮安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云生,被上诉人苏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苏源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许某某人民币15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2410元,由许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苏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代理审判员袁滔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