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德(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上诉人高某某、李某德、李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杨某荣
审判员师蒙
审判员赵某卫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