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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诉王某利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

负责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井志友,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甲,男,30岁。

委托代理人汪某乙,公民代理。

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宏斌

审判员师蒙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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