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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在衡南县林业局工作。系王某甲的姨父。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一案,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树萍独任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经常打骂被告,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被告患有甲亢重疾,原告应承担5万元治疗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夏天经戴魁淑介绍在衡阳相识并恋爱,2005年8月18日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陈某宇。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开始时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夫妻自2006年9月分居。以上事实有陈某某、王某甲、陈某宇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茶市镇昌阁居委会的证明及原、被告的陈某等证据在卷证明,客观真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甲同意与原告陈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男孩陈某宇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至成年,不要求被告出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原告陈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王某甲经济帮助款六千元,限2010年6月30日交付,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树萍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戴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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