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与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左强独任审判,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后通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当庭和解:一、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沙石款20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二、本案诉讼费用50元原告自愿负担。以上给付当场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以当事人当庭和解并付清结案。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一0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