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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创前,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建平,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均为株洲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有限公司、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马观光农业休闲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5月5日,原告将其在两公司的股权作价x元转让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50万元整,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某辩称:欠股权转让款属实,愿意跟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郭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胡某某股权转让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2200元,由被告承担2200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随标的款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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