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孙欣尉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