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某度假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某度假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某度假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5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严伟雄
代理审判员周婵娟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