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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6月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6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某。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一子张某随原告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张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张某18周岁止;

三、被告张某于2010年8月底前一次性补付张某抚养费(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人民币7000元;

四、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五、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某某自愿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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