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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自报)因本案于2010年6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X路轻轨站内,从买家处获得伪造身份证的信息及定金30元后,让他人按照买家的要求伪造了3张居民身份证。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伪造的3张居民身份证(姓名分别为乔某,号码XX;刘某,号码XX;施某,号码XX)再次前往金沙江路轻轨站内,以人民币330元(含定金)的价格向买家出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民警又从李某身上当场查获伪造的1张居民身份证(姓名为朱某,号码XX)。经上海市公安局制证中心鉴定,上述4张居民身份证均属伪造证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及赃款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四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0年12月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四张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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