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女。
被告王某,男。
第三人车某,男。
第三人吕某,女。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古某与被告王某、颜某于2010年1月28日就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王某、颜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古某办理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均由原告古某承担;
三、如届时被告王某、颜某未按上述第一、二条主文履行,则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古某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
四、第三人车某、吕某应于原告古某取得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证后一个月内,将该房交付原告古某。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820元(原告预付),由第三人吕某、车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00元(原告预付),由第三人吕某、车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陶虹
代理审判员周嘉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