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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盛炯

书记员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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