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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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西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信,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西执字第466—X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华县支行每月工资收入2600元,现因本案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华县支行每月工资收放2600元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代理审判员:刘海勇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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