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某某
被告刘某
被告王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上海市X路X号-1180(双)号全幢房屋归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共同共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