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双倍经济赔偿金、超时加班工资差额和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247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