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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华某与买家约定,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伪造两枚公章,并收取定金人民币20元,后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两枚章名分别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国家机关印章。2010年6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华某按约在本市X路X号农工商超市门口将上述两枚印章出售给买家,收取人民币140元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上述两枚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款、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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