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对原告的伤害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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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