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甲与贾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贾某丁。

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人贾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某丙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梁雁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