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贾某丁。
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人贾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某丙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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