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某方建党,男,回族,38岁,住(略)城关镇西关居民区,居民。
委托代理某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略)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某马某某,男,(略)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某张某乙,男,(略)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一审第三人赵继涛,又名赵某,男,汉族,住(略),村民。
上诉人张某甲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某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某方建党、理某某,被上诉人(略)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某马某某、张某乙,一审第三人赵继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0日。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代理某判员郭金华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胡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