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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略)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某方建党,男,回族,38岁,住(略)城关镇西关居民区,居民。

委托代理某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略)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某马某某,男,(略)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某张某乙,男,(略)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一审第三人赵继涛,又名赵某,男,汉族,住(略),村民。

上诉人张某甲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某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某方建党、理某某,被上诉人(略)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某马某某、张某乙,一审第三人赵继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0日。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代理某判员郭金华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胡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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