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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邑县粮食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关某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粮食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原告)关某美,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上诉人关某美之弟。

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邑县粮食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某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5月18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邑县粮食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献策,被上诉人关某美的委托代理人关某某、赵爱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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