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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赞友,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合,男,1966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连合,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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