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苏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驻郴州市开发区招商大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郴州市侨能达实业发展公司。驻郴州市X路德雅公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苏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侨能达实业发展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苏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缓交受理费申请,本院同意原告在结案前交纳本案受理费。本案开庭后,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向原告发出书面缴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受理费。现期限已过,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周小卫
审判员陈某生
人民陪审员李文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