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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牛某乙、成某、牛某丙与韩某丁及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牛某乙。

申请执行人成某。

申请执行人牛某丙。

被执行人韩某丁。

被执行人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

申请执行人赵某、牛某乙、成某、牛某丙与被执行人韩某丁及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x.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已偿还5000元,未执行标的x.18元。被执行人韩某丁下落不明,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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