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牛某乙。
申请执行人成某。
申请执行人牛某丙。
被执行人韩某丁。
被执行人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
申请执行人赵某、牛某乙、成某、牛某丙与被执行人韩某丁及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x.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已偿还5000元,未执行标的x.18元。被执行人韩某丁下落不明,西安满江红老年公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