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6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X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北墙外,携带双管猎枪一支及子弹四发,经鉴定该枪对人体具有杀伤力。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王某某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06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肖江峰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