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谢树萍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