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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谢树萍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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