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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时间:2006-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34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南宫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4月5日15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北角地铁出口附近,因怀疑姜某某偷拿自己的东西,向姜某要钱财,遭拒绝后又对姜某打,致其脑外伤及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挫伤。张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出具的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诊断证明,法医临时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强索钱财未果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07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易大庆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孟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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