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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乙涉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X区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郑州市X区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日被郑州市X区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系被告人杨某乙之父。

辩护人杨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人杨某乙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丙、辩护人杨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某乙脱逃,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11年7月1日杨某乙被抓获归案,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本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分别窜到郑州市X村X号附X号徐XX家盗窃现金2115.5元和X号郭某家盗窃现金2300元,共计人民币4415.5元。

另查明,被盗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徐XX、郭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郭某、徐XX的陈述、证人李某、贾某、袁XX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被盗现金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杨某乙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2)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3)被告人杨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被告人杨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扣除已羁押31天,至2012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殷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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