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邻居田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进行厮打,李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鉴定,田素叶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向被害人田某某支付赔偿款8000元,被害人田某某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已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