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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川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宜川县X镇X村阳坪村村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宜川县X镇X村村民,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及同村村民王延强和陕北多人合伙在蟒头山承担运料工程,在干活期间我们住在鹿川关庄村,每天由被告用其三轮拉到工地,干完活后再拉回关庄住处,大伙约定每人每天支付被告5元钱的油料费,但在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早上去工地时,因为转弯坡路不好走,三轮侧翻,致我右腿受伤,先后花费2200余元医药费,事后被告及其他人给了一部分钱。现病情痊愈,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共计3000元。

被告李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0一0年七月七日原告与被告等人在蟒头山承担运料工程,由被告每日用其三轮车往返拉原告等人由住处到干活地方,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早上8时许,被告驾驶三轮车因转弯坡路,操作不慎,致使三轮车侧翻,造成原告右腿受伤,被告除看望原告时给了一百元,再未给原告任何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乙支付原告李某信赔偿金3000元(该款项于调解书达成之日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信承担25元,被告李某乙承担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东华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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