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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胡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委托代理人黄X,崇明县XX者。

被告胡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号。

委托代理人密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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