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75档。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庄副食品商场,住所地北京市X区慈云寺京棉三厂对面。
负责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干事,住(略)。
本院在审理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庄副食品商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由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86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