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近宝秀路后门处,被守候伏击的民警抓获,并被当场缴获可疑粉末以及晶体状物。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22.57克白色碎块及粉末中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2.63克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a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25.2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a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再犯毒品犯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a犯非法持有毒品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