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张依琳
代理审判员王某瑛
书记员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