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挪威耐克森公司(x)。
法定代表人Anne-x,该公司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
负责人韩某,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陆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申请人挪威耐克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一案中,申请人于2010年6月28日以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申请人撤回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挪威耐克森公司撤回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谢徵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