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0)宜刑初字第x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河南省淮阳县人,现住(略)。
代理人王鸿鹏,男,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男,汉族,一九八0年四月十七日出生,住(略)。
代理人王鸿鹏,男,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铜川市耀州区X路X村X组X号,陕x司机。
代理人李岐,男,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铜川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陕Bx车主。
代理人李岐,男,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一时十二分,刘某某驾驶陕B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青兰高速宜川29标工地向铜川市方向行驶途中,行至309线x+250m处时与相向行驶马虎伟驾驶的陕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陕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马虎伟当场死亡,乘车人郭某,田某重利受伤及两车部件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刘某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田某某住院10天,经鉴定田某某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5000元。乘车人郭某住院31天,经鉴定郭某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80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依赖程度。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二被告支付赔偿田某某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贰万伍千元正,已支付五千元.
二、二被告支付赔偿郭某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玖万捌仟元正。
本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履行。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确认。
审判员:安云中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袁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