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

负责人曹某某。

诉讼代理人郭才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聚奎街X号。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郭才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盛某某无证驾驶豫x三轮汽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许昌县X镇X路口时,将在路X路外干活的被害人张芬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盛某某驾车逃逸。经许昌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请依法惩处。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要求被告人盛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x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的意见是,投保车辆豫x车仅投了第三责任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均属于免责事项。被告人盛某某不仅没有驾驶证,而且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盛某某无证驾驶豫x三轮汽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许昌县X镇X路口时,将在路X路外干活的被害人张芬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盛某某驾车逃逸。经许昌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害人张芬系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盛某某供述:2007年4月24日下午,。我驾驶豫x农用三轮汽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五女店镇X路口时,有一辆小工具车和一辆黑色轿车从我左右两侧挤我,想把我挤停车打我,我就加大油门跑,我将方向盘打到右边人行横道上,我踩刹车,但没有刹车了,就撞住了一个在人行横道干活的老太太身上,老太太当场倒在地上,我的车向东又走了五六米停下了,我就下车向南跑了。

2、证人周××证言:今天下午,我在公路的北侧买烟,看见一辆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后边跟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桑塔纳车后边跟了一辆白色的工具车,三辆车都往东走,三轮车过我烟摊的时候,后边的三辆车向南打方向,挤着这两三轮车,三辆车就开上了路南的道牙,后边的两辆车在村X路上掉头向西跑了。

3、证人周××证言:当时我在路北屋里,听见一声响,我就出来看见一辆桑塔纳、一辆工具车,一辆三轮车,三轮车被挤到路南的边道上,我听见响声是三轮车拉住人和架子车的声音,碰住人以后,三轮车没有停,顺着311国道向东跑了,我和几个人拦了一辆车去追他,追到有二公里地方,三轮车停住了,司机也没有灭火,跳到沟里跑了。

4、证人郭××证言:当天16时左右,我和邹军超一起坐盛某某的车沿着许扶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走到周某,一辆桑塔纳、一辆小飞虎同时超我们的三轮车,三轮车向南躲时开到路南撞住了一个人,车没有停下来,一直开到周某小学路上才停下,我们三个下车了,不知道盛某某、邹军超去哪里了,我就拦车回家了。

5、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死者张芬系被外力机动车猛烈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6、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盛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农业户口。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定额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拖拉机保险条款,证实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物质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根据拖拉机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献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