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04年8月13日,原、被告通过转让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为原、被告。2005年4月8日,原、被告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含地下一层296车位)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为原、被告。现双方早已终止恋爱关系。2010年9月7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及车位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等相关手续。审理中,被告李XX承认上述房屋及车库均由原告陆XX出资购买,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X室(包括地下X层296车位)房屋所有权均归原告陆XX所有,被告李XX应协助原告陆XX办理相关房屋变更手续;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11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