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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诉姜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市虹口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原告邵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xx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被告疑心病重,经常制造矛盾,致夫妻失和。原告曾诉讼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好转,且仍然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姜xx辩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己努力与原告沟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愿意继续努力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名姜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20xx年xx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审理中,因原、被告各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后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事务而产生矛盾,虽原告曾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后,被告有和好的努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望被告以实际行动处理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邵xx要求与被告姜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邵xx、被告姜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裕明

书记员钱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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