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1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商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城关市场管理所副所长,负责易小桥市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将该单位收取卢方来、杨传锋等十家商户的房屋租赁款共计x元,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直接侵吞,用于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出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XX、李XX、杨X、涂XX、卢XX、罗XX、叶X、吕XX、杨XX、高X、李XX、涂XX、文XX、周X等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商编[2000]X号文件、商市场字[2003]X号文件、商城县市场中心财务审核制度、扣押物品清单及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易小桥市场房租统计表、房屋租赁协议、专用票据分类明细帐及收支情况统计表、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管理所副所长,负责易小桥市场工作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单位公款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颖
二O一一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