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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依法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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