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钮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x弄xx号x室。
被告薛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x弄x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乐新,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钮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才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钮xx诉称,婚后感情尚可,之后,由于被告在原告怀孕期、哺乳期后,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并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夫妻失和。2008年10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薛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年来,由于工作忙确对原告关心较少,今后会关心原告,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5年xx月x日生育一女,名薛xx。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2008年10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失和,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目前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钮xx要求与被告薛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德才
书记员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