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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轼诉汤海燕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a,男,汉族。

被告汤a,女,汉族。

原告李a与被告汤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被告汤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后,被告一直不肯回家居住,夫妻分居已近两年,其间,被告去探望小孩时,被告及其家人经常说原告是去抢小孩,不让原告接触小孩,并出言侮辱原告,还用多种手段威胁、恐吓原告。被告已于2008年12月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原告并未同意。2009年4月21日,被告向Y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仍试图挽回,但被告不予回应。现夫妻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儿子李b随原告共同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

被告汤a辩称,双方产生矛盾主要由于被告在家中没有隐私权,原告父母擅自进入原、被告的房屋,曾经私自拿走户口簿并更改了户主;此外,原告父母对被告有地域歧视。被告之所以在生完小孩后搬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居住,是为了方便被告的父母帮忙照看小孩,另外也是考虑到被告的工作单位位于Y路,平时工作繁忙,上班路途过远很不方便,这也是原、被告共同商议决定的。为了使原告可以经常来建设路探望被告及小孩,被告父母借钱给原、被告购买了轿车。被告曾经起诉要求离婚,是源于当时看到原告和一个异性朋友行为亲昵,而原告拒绝对此作出解释,加之原告父母态度恶劣,被告才一时冲动提出离婚,双方从2008年12月起开始分居。被告认为,原、被告从未发生争吵,尚存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此外,考虑到小孩尚小,希望原告能和被告一起给小孩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b。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存在差异及为照顾家庭和孩子问题发生纠葛,引发夫妻矛盾,被告曾起诉至上海市Y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上海市Y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X号判决,判决驳回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在孩子的探望、照顾问题及家庭琐事上仍存在矛盾,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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