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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诉沈X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XX乡XX村XX组。

被告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乡XX村XXX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其从2008年至2009年1月一直为被告开办的XX混凝土制品厂运输砖头。2009年1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结欠原告运输费人民币10,000元,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逾期利息(从2009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结欠原告运输费属实,但因涉及与原告有关的一些事宜未解决,故未及时支付,现愿意与原告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沈X结欠原告石XX运输费人民币10,000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同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

二、原告放弃逾期利息的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璇敏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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