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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曾用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执行人益阳市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曹某,系该村支部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益阳市X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1年11月28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益阳市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审判员曹某恩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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