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X,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X大厦7A室。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吴XX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23日进入美国XX公司亚太区工作,担任该公司中国区技术顾问。2009年5月19日美国XXX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设立XXX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即被告,原告按照美国XXX公司指派进入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等未发生变化。自2008年5月起原告的年薪为人民币x元及每年绩效奖金x元。2009年下半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消极应对,原告被迫于2009年12月23日向被告提出辞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元,要求被告返还2009年8月1日至12月23日期间扣发工资x.36元,按照每月9876元缴费基数补缴2009年5月19日至12月23日期间的上海市X镇居民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元和支付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奖金x元、2009年的奖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XXX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5日前支付原告吴XX一次性补偿款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吴XXX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