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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沈亮,上海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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