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系某实际经营者,家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5月,被告人吴某在个人经营某服饰厂期间,在没有业务经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元,其中税额人民币x.53元。上述发票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阮某某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庭审中被告人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吴某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孙某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