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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纪樱诉马胜宝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a,女,汉族。

被告马a,男,汉族。

原告胡a诉被告马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a、被告马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a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顾家庭,不关心儿子,经常在外打牌赌博,也不去寻找工作。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但未有效果。现夫妻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马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尚可,由于原告性格内向,被告外向,双方在性格上是有一定的差异。至于打牌有时是有的。但己对家庭和原告是关心的,目前虽无工作,但己也在积极寻找。对原告提出的本人的缺点,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底认识,1986年9月登记结婚,2001年4月生育一子名马b。双方婚初关系尚可。近几年来,由于被告对家庭及儿子缺少关心和照顾,经常外出玩,参与打牌。且较长时间未去寻找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可。近几年来,由于被告较少关心和照顾家庭,致夫妻产生一定的隔阂,对此,被告负有较大责任。现被告对己行为有所认识,原告也应珍惜彼此感情。本院希望被告在各方面切实履行起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夫妻平时也应多加交流,及时沟通。相信双方关系能有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a要求与被告马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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