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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湘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户籍所在地(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省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湘乡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原告刘某请求撤销湘乡市公安局2010年2月13日作出的湘公(壶)决字(20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刘某因故意伤害一案,已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本案的审判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原告刘某请求撤销湘乡市公安局作出的湘公(壶)决字(2010)行政处罚决定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的审理。

审判长刘某毓

审判员杨某辉

审判员易再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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